離婚前該懂贍養費定義?有關贍養費法律?及贍養費計算標準與小孩贍養費計算,你對贍養費知多少?

贍養費知多少?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贍養費法律?

贍養費並不是離婚就一定拿得到的,徵信社什麼條件可以依法向對方請求給付贍養費 ?
請參考以下條文。

第1057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1.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2.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3.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1057條-1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1057條-2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
1.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2.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3.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4.其他重大之事由。

第1057條-3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1.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2.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3.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4.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5.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6.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第1057條-4 
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贍養費計算標準

「判決離婚」適用,而且,法律規定的「贍養費」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一、請求的一方必須無過失

這是指就判決離婚的原因純粹是對方的錯,如果雙方都有不對,那很抱歉,法院就不會判給贍養費了,這也是實務上常見的請求贍養費卻被駁回的情形。

二、必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簡單說就是生活維持不下去了。這雖然不是單純從有無謀生能力來看,但假如請求的一方原本就有工作,自己養活自己還不成問題,並不會因為離婚就陷於生活困難的話,那恐怕法院判給贍養費的可能性也不大。此外,贍養費也不是給一輩子的,法院會定一個合理期限,並且金額也不是太高。

已協議離婚 不能索贍養費

依《民法》第一○五七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法令規定,只有裁判離婚時,才可要求給付贍養費,若是協議離婚,就沒有此規定,除非雙方自行協議贍養費金額。
雙方已協議離婚,不能回頭再要求前夫給付贍養費,目前只能依《民法》第一○三○條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剩下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要求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如果前夫的剩餘財產比妳多,妳就可要求分配。

離婚贍養費,不再課稅

即日起,夫妻離婚給付的財產或贍養費,無論是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財政部不再課徵綜合所得稅、贈與稅。換句話說,「贍養費」今後免稅,不再困擾離婚雙方了。

依財政部日前發布的這項最新函令,財政部在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公布,離婚時依判決取得的贍養費,屬於「其他所得」等規定,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