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不平等 婦團籲廢通姦罪 法務部:不違憲
文化部長龍應台14日表示通姦罪為落後法令,法務部在同日發表聲明指出通姦罪並未違憲。婦女新知基金會則於15日表示,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通姦罪造成性別不平等的法律效果,應該廢除。
法務部:不違憲
龍應台14日表示,通姦罪為落後法令,婚姻不應該靠警察維持。法務部於14日公開說明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無違憲。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並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對人民的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徵信社,但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徵信、家庭制度的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沒有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空間,也不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法務部也指出,目前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將審慎研議刑法第239條有無修正的必要性。將蒐集外國立法例徵信、廣納各界意見,並於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討論,聽取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再行研議。
通姦不應動用刑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則表示,法務部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已經說刑法通姦罪合乎比例原則,就認為沒有違憲。但是司法院釋字第554號(以及釋字第569號)認定刑法通姦罪沒有違憲,當初就有錯誤。
根據司法院釋字666號,大法官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就已經闡明:規範上非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如果實際施行的結果,在男女間產生非常懸殊的效應,尤其是對女性構成特別不利的影響,就可能涉及間接或事實上的性別差別待遇。
事實上,根據法官徐昌錦針對1999年至2005年1至6月各地方法院的通姦罪科刑人數統計,歷年來女性因通姦罪被科刑的人數都比男性要高,且逐年增加,2004年男性被科刑的比例為45%。同一研究徵信也指出,起訴後妻子撤回對丈夫告訴的比例,一直高於丈夫撤回對妻子告訴的比例。2005年1至6月,妻提告撤告的比例是66%,丈夫提告撤告的比例只有46%。
林實芳分析,從法條來看,通姦罪形式上看似性別平等,但是若從實務操作的面向來看,通姦罪的存在,實質上卻懲罰更多女性,無論是懲罰女性第三者,還是懲罰外遇的太太。通姦罪無法阻止社會上普遍可見的男性外遇,但是受到刑法懲治卻是女性為多。這也突顯了刑事通姦罪罰的不合理性,因為一條看似平等的法律,卻因為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造成性別不平等的法律效果。
刑法反而撕裂雙方關係
大法官在釋字第554號理由書裡早就明確提醒,為什麼要讓配偶可以撤回刑事的告訴,就是為了避免通姦罪的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的破裂,可見刑法通姦罪根本無法達到保護婚姻的效果,而只是進一步地撕裂已經出問題的婚姻關係。林實芳指出,與其再使用刑法通姦罪耗費國家警察及司法資源圖利徵信社,不如廢除刑法中的通姦罪,維持民法中的離婚及求償途徑,讓婚姻回歸民法及好聚好散的解決之道。
林實芳也指出,法務部針對主管的法令,官僚被動地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面對社會上的改革聲音和訴求,只會發包計畫和開會,研究、研究、再研究。但民間不需要法務研究院或是法務開會中心,請法務部負起法律研礙的責任,認真看待我國憲法指明及大法官闡釋的平等要求,勇於廢除刑法通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