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與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十 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但徵信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 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徵信,而且除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徵信,可以認為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