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判決

在輕微之犯罪行為,又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法院審判程序得以簡化,檢察官亦無須出庭論述,節省院、檢雙方的時間與人力,減輕工作負擔,亦使誤蹈法網的人也有個改過遷善的機會。

範例:前主播酒駕 檢方聲請簡易判決
前電視台主播何x聖,今年3月間酒後騎機車遭臨檢,酒測後發現酒精濃度高達1.06mg/L,台北地檢署今天依公共危險罪,將何啟聖聲請簡易判決。

北檢指出,何今年3月6日晚間7時,在台北市敦化北路日本料理店用餐、飲酒,聚餐結束後,騎乘機車返回信義區住處。

北檢表示,何返家途中,行經敦化南路及東豐街口時即遭逢警察臨檢,經酒精測試,發現酒精濃度高達1.06mg/L,大安分局因此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警方訊問時,何即對酒駕情事坦承不諱,但表示由於餐廳離自家不遠,才會酒後騎車;檢方今天偵查終結,將何x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