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