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生子夫不願原諒 夫家家人以此事羞辱她 判離婚
范姓女子外遇生子後,先生不願原諒,夫家家人也不停以此事羞辱她,范女訴請離婚。法院認兩造已不具互愛基礎,判准離婚。
根據判決書指出,新北市范姓女子於民國84年間與羅姓男子結婚,兩人婚後感情不睦。
范女於89、90年間外遇生子被羅男及夫家家人發現後,攜子離家,羅男因此提起妨害家庭徵信、侵占等告訴。范女遭通緝,至95年間到案。
范女控訴,羅男對她外遇生子一事,近10年來用盡各種方式追究民徵信社、刑事責任,且放任家人傷害、羞辱她,她積極想破鏡重圓,羅男卻無此意,如今仍用婚姻懲罰她,兩造已無夫妻情分,請求離婚。
羅男主張,他對范女不離不棄,也原諒她外遇生子,但范女一味將通姦生子至婚姻發生破綻的責任全推給他,還企圖將自己營造成被害人的角色,徵信婚姻有破綻應歸責於她。
法院一審認為范女違背婚姻忠誠義務在先,又自行離去兩造居所,駁回她請求離婚之訴。范女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羅男放任家人將貼有范女通緝書及寫有羞辱性文字的文件張貼在范女家附近,已逾越必要行為,且范女案發後未再有破壞婚姻的行為,羅男家人卻仍對她一再究責及羞辱,未能原諒,羅男也有可歸責之處。
法院認為兩造已不具互信、互愛、互諒的基礎,強求維持婚姻名分,只是徒增雙方精神痛苦及生活困擾,判准兩造離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