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知多少?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能否與相姦者結婚,對此舊法曾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且依舊法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徵信社違反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但舊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和第九百九十三條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已被刪除,其理由是本條有道德制裁之意味,且無實益,淪為報復他人。

且允許撤銷其婚姻,將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徒增社會問題。是故,與人通姦之配偶於離婚後,仍能與相姦者結婚。

通姦罪知多少?

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

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 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 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通姦罪)。

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通姦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通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