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保護令有何流程及申請資格
家庭暴力定義: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
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尋求協助對象: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 主管機關(社會局、家暴中心)
- 婦女團體
提出保護令聲請
- 聲請人資格:1.被害人 2.檢察官 3.警察機關 4.主管機關 5.未成年子女或或身心障礙者其父母、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聲請對象:法院(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
聲請保護令之種類: - 暫時保護令(建議同時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書狀):徵信社再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與「一般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準備證明文件
- 傷害之證明(例如:驗傷單、受傷之照片等等)
- 戶籍謄本以證明與加害人間具備家庭成員關係
- 配合所聲請保護令之內容而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如遠離事由、扶養費計算依據等)
- 若非本人親自申請,應附委任狀
- 填寫保護令聲請訴狀
結果: - 審查通過:核發保護令
- 審查不通過:駁回保護令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