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無故分手 判付贍養費

同居10年 類似夫妻關係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男女無婚約的同居關係,如果無故分手,女方生活困頓時,仍可向同居人請求贍養費!

最高法院最近做出前項確定判決,認定一名與已婚楊姓男友同居近十年的六旬黃姓婦人,因對方要求她搬離同居住處,造成生活無著,依此判准男方應給予黃女五十萬元贍養費。

最高法院 援引33年判例

本案是援引國民黨政府在中國時期的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著名判例:「男子與女子間似夫妻之結合關係,雙方雖得自由終止,徵信社但男子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或女子因可歸責於男子之事由而終止者,如女子因此而陷於生活困難,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

前項判例,主要是早年中國有「妾」的問題存在,司法相關主張旨在保障當時的社會弱勢者「妾」的權益,如今進入男女平等時代,前項判例是否仍然適用,引發不同看法,不過各審級法院均認為仍適用。

記者昨天兩度前往黃姓婦人台北市住處,試圖了解她對判決結果的看法,但未獲本人回應。

至於本案男主角楊某,在日本已有婚姻,七十六年七月間與黃女在日本認識,隔年兩人返回台灣同居。黃女說,她替楊某照顧生病行動不便的母親長達五年,楊母過世,更以喪家媳婦身分處理相關事宜,兩人等同如「妾」的夫妻關係。

生活困難 女方提起訴訟

豈知八十六年間兩人吵架,楊某返回日本,日後更要黃女搬家,未給生活費,因黃女年紀已大,無謀生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因此向法院提出給付贍養費民事訴訟。

楊某聲稱,他僱用黃女照顧母親,日後雖有男女關係,但八十五、八十六年間,他發現黃女另有男友就不再來往。楊某並說,卅三年間國府最高法院的判例,雖確定「妾」的法律地位,但現今在台灣已不適用,他們兩人在一起算是通姦,違反公序良俗,黃女無權請求。

雖屬通姦 女方有權請求

但法院考量楊母過世時,黃女的確披麻帶孝以家屬身分參加,反而楊的元配未返回奔喪,同居時鄰居也都以楊太太稱呼黃女,顯然兩人原本有「類似夫妻的關係」。

判決指出,兩人關係雖違反公序良俗,但此訴訟是要終止此關係,回復正常,對導致生活困難者給予一定扶助,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才判決黃女勝訴。

全案一審時,台北地院雖判准,但考量黃女仍可工作,尚有兩名子女可扶養,行為也違反民法一夫一妻制,只判准每月五千元,並且只有一年期限,共六萬元,認為如此就可讓黃女重新安定生活。